子女对离异父母有赡养义务
https://news.hlgnet.com 2013-01-04 来源: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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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段净娜 通讯员 柏家学
案例:
赵艺(化名)与赵文慧(化名)系父女,赵艺与赵文慧的母亲在十多年前离异。法院判决赵文慧跟随其父赵艺生活,但赵艺并无实际抚养赵文慧,赵文慧一直跟随其母生活。现赵文慧已结婚成家且有一儿子。不久前,赵艺因癌症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由于无医保,又无积蓄,手术费用很成问题。赵文慧以其父一直以来对其不好以及本人家庭生活也特别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释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亲赵艺经济困难,又患绝症,赵文慧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即使生活困难,也不能免除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司法所工作人员受理了调解申请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地为双方讲法释理。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明理知法,达成了和解协议,赵文慧根据自己的家庭收入情况,同意每月向其父亲支付赡养费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