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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因送养无权继承生父母遗产

https://news.hlgnet.com  2013-01-18   来源:回龙观时讯    回龙观资讯中心  
本报记者 段净娜 通讯员 柏家学
  村民李成(化名)近日急匆匆来到回龙观司法所,因要求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遭到拒绝而寻求法律帮助。
  李成的父母生前生育子女5个,因家庭贫困无力抚养,将李成送给了邻村无子女的王某收养。李成父母生前在村内留有一套宅院,在去年拆迁中获得拆迁款160万元,此款被李成的4个哥哥均分。李成多次向4个哥哥提出,自己也是父母的亲生儿子,也有权继承遗产,但均遭到了几位哥哥的严词拒绝。李成遂欲起诉,要求和4个哥哥共同继承遗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基本上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李成既被送养,就与生父母之间就没有了父母子女关系,也就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了。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地解释,李成认识到自己因不懂法而错怪了几位哥哥,随即打消了起诉的念头。
【编辑: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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