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银员大意收错货款 顾客不当得利应返还
https://news.hlgnet.com 2013-02-01 来源:回龙观时讯
回龙观资讯中心
本报记者 段净娜 通讯员柏家学
小王是北京某知名商场的收银员,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误将470元货款当作4700元进行签收,给自己和商家造成损失。小王通过各种途径找到了这位顾客并致歉,该顾客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无助之下,小王来到回龙观司法所,寻求法律解决途径。
小王陈述,顾客在该商场购买了10条围巾,单价470元,总价4700元。该顾客持银联卡付款。收银员小王在刷卡时,误将470元货款当作4700元进行了操作,致使少收货款4200多元。
了解整个事件的原委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认为,该顾客既不补交货款也不返还多得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同时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其返还范围决定于受益人在受益时是善意还是恶意。如果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是没有合法根据,那么其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反之,如果受益人是恶意,则应当返还取得利益的原物及原物所生孳息。本案中,顾客明知自己应交货款4700元,而实际支付只有470元,他所获得的4200多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在商家找到他时,他却以各种理由不及时归还,其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因此,商家不但可以要求该顾客补交货款或退还货物,还可以向该顾客主张该货款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小王,此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的途径得到解决。小王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法律咨询和告知,心中有了底,知晓了该如何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