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不得随意撤销
https://news.hlgnet.com 2013-03-22 来源: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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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段净娜 通讯员 柏家学
王某和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并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约定:未成年婚生儿子由李某抚养,婚内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双方同意赠与儿子所有。离婚半年后,王某反悔,想撤销离婚时将房子赠与儿子的赠与协议,于是找到回龙观司法所,请求法律帮助。
工作人员了解了整个事情的原委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告知王某,不能撤销该赠与。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依法成立的协议,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与李某达成的赠与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王某和李某作为婚生子的父母,双方均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的行为是父母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因此双方达成的赠与协议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而且,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足以导致王某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所以,王某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其赠与未成年子女份额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于法无据,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