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登记的离婚协议无效
https://news.hlgnet.com 2013-05-03 来源: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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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段净娜 通讯员 柏家学
近日,一对夫妻就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来到回龙观司法所寻求帮助。
小两口于201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思维方式的差异,致使感情破裂,于2011年12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就夫妻婚后的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按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男方于今年5月想约女方去办理离婚登记,可女方对先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不认可,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并给予自己100万元补偿金。男方认为双方已就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分割协议,而且女方已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协议就已经生效,双方应当按先前达成的协议履行。于是产生纠纷。
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向男女双方阐明: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据此,本纠纷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