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猫腻多 谨防上当需小心
https://news.hlgnet.com 2013-06-07 来源:回龙观时讯
回龙观资讯中心
本报记者 段净娜 通讯员柏家学
近年来,北四村流动人口增多,租房市场繁荣。但因规范程度低、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市场混乱,利用违章建筑进行租赁的情况屡见不鲜,给房屋租赁市场带来了很大的隐患。据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的案例增多。
回龙观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广大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提醒如下: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3、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会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5、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