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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不能强人所难

https://news.hlgnet.com  2013-07-05   来源:回龙观时讯    回龙观资讯中心  
本报记者 段净娜 通讯员 李林根
  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内容。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这意味着,“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当天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除承担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属国内首例。
  “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烈争论,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对。其中一位网友还调侃:由于平时加班,小明某个周末忘记回家,被父母一怒之下告上法庭,小明就被判刑一年,在一年服刑期间,小明不能回家探望父母,又被判刑两年……那两年他仍不能探望父母……于是,小明再也没出来。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加入子女“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更多体现的是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难以成为诉讼的依据。但它们可以成为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则。因此,“常回家看看”的立法意义不在于处罚,而在于强调孝道的社会价值。
  回龙观司法所工作人员李林根介绍,“不常看望老人违法”主要是针对有探望条件但主观上不想探望的子女,因工作、居住地等原因无法经常探望父母的子女不必过于担忧,在排除行为违法有一种情况是看是否具备“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是否能采取适法的行为而不采取违法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因工作繁忙、老板不批假、居住地区遥远等原因,使得子女无法经常看望父母,在这些情况下,子女“常回家看看”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具有可非难性,不成立违法行为。
【编辑: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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