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移动小区垃圾桶 属侵犯他人权益
https://news.hlgnet.com 2013-07-19 来源:回龙观时讯
回龙观资讯中心
本报记者 段净娜 通讯员 李林根
案件回放
近日,回龙观司法所接到了一社区居民王某的法律咨询。王某和其他几个住户家住三号楼,李某住在四号楼,两楼相距10米左右,在两楼大概中间位置一直放置着两个垃圾桶,已经放置了五六年。
四号楼的李某是新入住的居民,因为夏天垃圾桶会散发出一些味道,李某无法忍受,就将垃圾桶搬到了小区的草坪里,因此,三号楼的居民扔垃圾非常不方便。
双方协商不成,找到了物业。物业最后决定将垃圾箱减少为一个,安装垃圾箱盖,并要求保洁人员及时清理。李某还是不同意,把放回原处的垃圾箱又丢在了一边。
法律解释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
夏季垃圾箱确实会产生异味,但是这个案例中的垃圾箱已经放置多年,而且经过物业公司的重新布置已将垃圾箱的影响降低到一定程度,李某将垃圾箱私自挪走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还有破坏公共设施之嫌,环卫部门有权进行制止。
王某和其他几个居民可以先与李某进行协商,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