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北京轩海阁商贸中心内,王爱民、贺雨(均另案处理)招聘、雇佣被告人周爱友、胡波勇、喻江宜、唐国友、陈小明、邓建勇、许星华、周金卫、周亮、王彦东等十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向田某、林某等人销售假冒伪劣的玉器制品等工艺品,销售金额为7998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周爱友等人于2013年1月23日被查获,并当场起获尚未销售的玉挂件32个,玉枕10个,玉手镯36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92万余元。被告人周爱友等人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销售伪劣产品,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