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5日,昌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收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昌执字第3771号]、[(2013)昌执字第3708号], 对京昌卫食罚字[2013]170号、京昌卫医罚字[2013]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共计执行罚款8000元。
被申请人石某和王某分别在昌平区内经营幼儿园食堂和中医针灸诊所,其违法行为均为无证经营。昌平区卫生局依法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分别对两个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昌平区卫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向两名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并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要求其缴纳罚款,但当事人拒绝缴纳罚款。
依照法定程序我局于2013年9月23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理认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准予执行。
这两起案件的顺利执行得到了昌平区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我局今后将继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提醒心存侥幸的违法当事人别把法律当儿戏,违法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昌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