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争议如何解决?
https://news.hlgnet.com 2013-11-01 来源:回龙观时讯
回龙观资讯中心
本报记者 段净娜 通讯员李林根
夫妻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发生争议怎么办?夫妻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如何确定监护人?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很多居民对相关规定不是很了解,遇到此类问题也不知道如何处理。回龙观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广大居民提出了一些建议。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在实务中,我们就遇到了这样的案例:孩子到了该上学的年龄,但是就儿子在哪上学的问题,夫妻双方发生了争议,丈夫想让儿子就近上学,妻子坚持要把儿子送到国外读书。丈夫来到司法所咨询能否取消妻子的监护权。
对于上述问题,从《民法通则》第16条的行文规则来看,“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发生争议,应由有关单位予以指定”这一款是单独列出来的,那么,是否可以理解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对监护发生争议也可以进行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期间无权取消对方的监护权。会不会有人这样想:“难道夫妻对监护问题产生争议,法律是在鼓励夫妻离婚?”其实,导致产生这样的想法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我国的监护制度未将“亲权”和“监护权”进行区分。父母对子女的职责属于亲权,而其他的才称为“监护权”。因此,夫妻对监护问题发生争执,应努力沟通,联系实际,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监护。
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其他监护人产生争议如何处理?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先协商,协议确定监护人;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有关单位只要确定了主体是未成年人,就应进行指定不得推诿,对指定不服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