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规定,凡没有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件的,不得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旅游汽车、省际长途客车等客运、货运的经营活动和危险化学品的非经营性活动。
已被交通执法总队查扣的涉及违法的车辆,当事人须在10天之内到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接受处理。处理之后,车辆可以取回。10天内不接受处理的,被扣车辆将予以解体。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