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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不入位丢车物业不赔
https://news.hlgnet.com 2005-05-17
回龙观资讯中心
法制晚报 (05/16 15:47)
镜头回放
2002年1月,王先生向回龙观云趣园小区交纳150元停车费后,将车停进该小区。3月12日晚9时,王先生开着单位的车回家,没有将车停在指定停车位,而是将他所开的丰田4700型越野车停放在该小区20号楼东侧附近的小区道路边。第二天早晨7时左右,王先生发现这辆价值百万元的车“不翼而飞”。为此,王先生所在的东美公司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称物业公司保管不善并索赔102万元。
法院判决
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因事主没有把汽车停在指定车位里,所受损失应自行负担,故物业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车主东美公司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停车费,且应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固定停车位上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应对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东美公司在丢车当晚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而是将车辆停放在他处,致使该车脱离了物业公司的保管范围,物业公司对停放在他处的车辆,不应负有管理义务,因此车主对其擅自停车而造成的损失,应自行负担。
编后
本版谈论的话题,一直是读者向本报咨询的热门话题,也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十周年以来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在此,希望通过法官对这几个案件的分析,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帮助。
北京市一中院简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十年来,一中院共审理了民事、商事、刑事等各类案件十余万件,执结各类案件一万余件,实际执结标的额达数百亿元;相继审结了一系列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另外,北京市一中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编辑:
chuck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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