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无条件退货 由福利变权利
https://news.hlgnet.com 2014-01-24 来源: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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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将设立“后悔权”
本报记者 段净娜 通讯员 李林根
小李平常喜欢宅在家里,买东西主要是通过网购,“我很看重店家是否有7天无条件退货的保证,一是有些商品买回来确实不合适,二是这个规定也是商家信誉的重要体现。”小李如是说。这一情况将在3月15日后发生彻底的改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决定增加了“后悔权”的规定,也就是修改后增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从这一修改规定可以看出,“非特殊网购商品7天内无条件退货”,已经从店家的福利保证转变为责任义务,消费者从此享有“后悔权”。当然,退货后消费者要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网购时一定要精挑细选,虽然可以免费退货,但是也要承担单程运费的成本,有些特别需要查看试用实物的商品,还是到实体店选择购买。同时,不适用“后悔权”商品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经营者承担,包括明确规定的几类不适用无条件退货的商品,根据性质不适宜退货的其他商品,以及由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的证明。理由一是可以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二是经营者掌握更多的商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