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律帮助”有区别
https://news.hlgnet.com 2014-03-28 来源: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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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段净娜 通讯员 李林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施行,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0多年,但是现在很多公民对“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还是没有很明晰的概念,比如,有的公民到有关部门进行法律咨询,还要求工作人员帮助代书法律文书,甚至让代理案件,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发脾气,说工作人员不负责。那么,公民的这些要求是否有依据?
首先我们要弄明白的问题是,什么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目的、法律援助的主体和范围。
回龙观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说的直接点就是:没钱打官司的人,政府帮你打。不符合条件的人,想获得法律帮助,需要自己去解决。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确定的困难条件是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对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不是所有需要代理的事项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除刑事诉讼的特殊情形外,主要包括: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支付劳动报酬、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还增加了发放抚恤金、救济金、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权益、因交通、工伤、医疗、产品质量等人身伤害事故。北京市还规定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以及见义勇为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不受经济条件限制。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其法律帮助是责任和义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对其法律帮助只是提倡和鼓励,是大家常说的“请人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