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以外的人是否有照顾的义务?
https://news.hlgnet.com 2014-04-11 来源:回龙观时讯
回龙观资讯中心
本报记者 段净娜 通讯员 李林根
日常生活中,父母养育未成年子女,子女赡养年老体弱的父母,乃天经地义之事,大家没有异议。最近,一位70多岁的老人,因为自己唯一的女儿卧病在床,要求外孙女履行赡养义务。那么,这样的要求有依据吗?外孙女赡养外祖母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
回龙观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其实《婚姻法》对这些情况都是有规定的。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因老人的唯一女儿丧失赡养能力,外孙女是有赡养的义务的。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不仅是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都会发生法律上的照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