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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科委原主任因受贿挪用公款一审被判18年

https://news.hlgnet.com  2014-06-03     回龙观资讯中心  
挪百万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为他人公司经营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00余万元,昌平科学技术委员会原主任、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原主任于泓,因受贿和挪用公款罪,终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而向其行贿的高科技公司老总也被判刑。

  法院查明 昌平科委原主任受贿挪用公款一审判18年


  54岁的于泓大学文化,案发前曾任北京市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主任。法院查明,2002年2月至2011年9月期间,于泓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0万元为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为他人公司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00余万元。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于泓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已缴纳)。在案扣押439万余元予以没收;扣押房产退回检方处理。于泓不服上诉。


  法院查明犯罪事实


  2002年2月至2006年7月期间,于泓以科创佳灵公司的名义,将100万元公款借给某餐饮企业法定代表人胡某,收受胡某2万元。胡某归还了51万元。科创佳灵公司的股权此后转让给两家公司,胡某未归还款项用股权转让款平账。


  2004年12月至2012年7月期间,于泓多次为北京广福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科创佳灵公司的收购、转让及广福源公司出资成立其他公司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广福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该公司60%股份(价值168万元),并分红169万余元。


  2009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于泓为北京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对百善软件产业大楼的购买、出租以及为北京华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昌平园创业服务中心合作建设大学科技园、延缓归还合作款等提供帮助,收受滨江置业公司、华合泰公司负责人郑某(另案处理)给予的65万元。


  2011年5月至9月期间,于泓为张某(另案处理)承揽昌平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区改建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等给予的13万元。


  二审改判 因主动坦白积极退赃改判14年


  于泓提出,科创佳灵公司借款给胡某,是其协调两公司借用公款行为,不是其个人挪用公款,认定其2万贿赂款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他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于泓的辩护人表示,于泓协调科创佳灵公司借款给胡某系滥用职权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认定其收受2万元贿赂款证据不足。于泓交代的收受他人的贿赂款,是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于泓的行为属于自首行为。案发后,于泓亲属退还全部赃款,量刑时应依法从轻处理,请求二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于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


  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鉴于于泓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主动坦白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挪用公款已归还,认罪悔罪,其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和违法所得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于泓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没收439万余元以及扣押房产退回检方处理,以受贿罪,改判于泓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改判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


来源:法制晚报

【编辑:冬日的早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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