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昌平区回龙观某小区门口贩毒,被告人徐某被判刑1年8个月摄影/本报记者陈柏
今天是国际禁毒日,北京法院、检察院昨日根据近年来毒品案件调研发现,目前,北京毒品主要来源于金三角地区,摇头丸等以 “娱乐消遣品”面孔出现的新型毒品逐渐增多,快递方式运毒成为毒品犯罪分子选择的“最佳”方式。
本市毒品主要来源于“金三角”
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从来源地来看,目前流入本市的毒品仍主要源于传统的“金三角”、“金新月”等地区,但近年也有少部分毒品从境外直接流入本市。从运输渠道上看,“金三角”地区的毒品流入本市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条是由海路运送到广东、福建等东南沿海,再由东南沿海运抵北京;另一条是经云南流入国内,经昆明中转后,通过航空或铁路运送到北京。“金新月”地区的毒品则经新疆流入西北,再由西北运抵北京。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躲避打击,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选择将大宗毒品运抵河北、天津等周边地区,再借机向北京渗透,这类案件约占所有一审案件的30%。毒品来源地和运输渠道呈现的多样性,使打击难度不断增大。
此外,目前犯罪分子更加倾向于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方法实施毒品犯罪活动,以逃避司法机关的查禁。毒品犯罪人采用QQ、微信、MSN等联络手段确定交易时间及地点,采用国际通用信用卡周转毒资,这加大了毒品缉查的难度。
快递运毒成犯罪分子“最佳”方式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发现,目前运毒方式日趋多样化,其中利用快递等物流工具运毒成犯罪分子“最佳”方式。“由于此类方式更加隐蔽,难以被及时查获,因此越来越多的涉毒人员采用上述方式运输毒品。”三中院法官表示,作案人员通常利用快递员验货漏洞,将毒品伪装或夹藏在普通物品内,以假名填写运货单,一旦毒品被查获,则立即“人间蒸发”。
据三中院法官介绍,运输毒品案件中作案人员之所以选择利用快递运毒,主要由于目前我国欠缺对物流快递方面的具体立法,尚未明文规定物流寄送实名制,这一漏洞能够使作案人员更好地隐藏身份,逃避追查;此外,物流从业者对运送物品的验视工作并不重视,现实的工作条件更不允许其对密封的如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进行开封检查,因此作案人员能够以利用物流的方式大量运输毒品,降低运毒风险。
“娱乐消遣品”面孔出现的新型毒品增多
北京市检二分院经过调研发现,相对于罂粟、大麻和海洛因等传统意义上的毒品,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贩卖、运输和持有的多是冰毒、K粉、麻古、摇头丸等以 “娱乐消遣品”面孔出现的新型毒品,目前涉案毒品中新型毒品的数量和比例呈显著上升趋势。
据媒体报道,由于地下制毒技术的快速提升,加速了新型毒品的更新换代,新型毒品的种类不断增多,目前仅摇头丸一类就多达几百种。此外流入非法渠道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在不断增多,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就有可能被用来制造毒品。
2013年北京市检二分院承办的毒品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超过1000克的案件高达总收案量的14.6%,毒品数量最大的高达5000余克。除了毒品数量增大外,毒品含量也在不断提高,2014年毒品含量50%以上的案件占到了受案数的40%。
毒品犯罪近9成获刑10年以上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将被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在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二中院共受理一审毒品案件128件,涉及176名被告人,被判处10年以上刑期的犯罪分子接近9成。其中,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达124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3人。
发布
前5月全国法院新收毒品案同比增三成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全国法院2013年以来新收毒品犯罪案件较往年同期大幅增长。据统计,2014年1月至5月,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43180件,同比增长三成。
广东毒品案最多 毒品犯罪向内陆蔓延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全国法院2013年以来新收毒品犯罪案件较往年同期大幅增长。据统计,2013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97225件,同比增长26.40%;
2014年1月至5月,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43180件,同比增长30.19%。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现在毒品犯罪逐渐地呈现发展、蔓延的态势。“广东毒品犯罪数量在2007-2013年始终居于全国首位。云南、广西、重庆现在也是毒品犯罪高发地区,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容留他人吸毒案6年增长13倍
马岩表示,近年来,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的影响,零包贩毒、容留他人吸毒这种末端犯罪增长迅速。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从2007年的878件增加到2013年的12320件,增长了13倍。
在谈及李代沫案的判处结果时,马岩介绍,“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代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次生犯罪频发 毒驾问题引关注
孙军工昨日介绍,近年来,毒品的次生危害有加剧之势,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有的犯罪分子为获取吸食毒品所需资金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有的犯罪分子吸食毒品后行为失控,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次生犯罪引发的问题很多,包括毒驾等问题社会关注度也很高。”马岩表示,吸食毒品致幻,司机在这样的情形之下驾驶车辆,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很大。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他介绍,吸食毒品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自陷行为,和一些患有精神疾病的驾驶者引发车祸等案件存在不同。由于目前在立法方面没有明确规定,针对毒驾行为,最高法院现在主要是在工作层面和公安部交管局、禁毒局等部门进行沟通。
去年全国225名禁毒民警因公伤亡
据公安部发布消息,去年我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5.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8万名,但在此过程中,225名禁毒民警因公伤亡。
国家禁毒办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3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5.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8万名,缴获各类毒品44吨,同比分别上升23.9%、26.8%和31%。不过受贩毒暴利的驱使,病残人员及怀孕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贩毒猖獗,此外枪毒同源、枪毒同行特征明显。2013年,全国共破获武装贩毒案件291起,缴获枪支422支,225名禁毒民警因公伤亡。
声音
孕妇等特殊人群贩毒处理上尚存障碍
昨日,谈及面对孕妇或者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运毒、基层民警或遇执法尴尬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在关押、处理和打击特殊人群贩毒的问题上遇到一定障碍。
马岩表示,“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也遇到这种情况,比较突出的像在云南边境地区有四川籍的孕妇、艾滋病患者、体弱多病的贩毒人员运输、贩卖毒品,在关押、处理和打击上遇到一定的障碍。”
马岩说,最高法院在协同相关部门研究怎么样妥善解决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问题。“这个不是单靠法院一家能够解决的。去年到今年我们一直在做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也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到相关地域进行一些调研,努力采取多方面、多层次的办法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案例
小区门口贩毒 嫌犯昨被判刑
2013年10月28日,赵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机关举报,有人从事贩毒活动。随后,赵某协助公安机关向被告人44岁的徐某约购毒品。
当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昌平区回龙观某小区门口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赵某贩卖出白色晶体一包。后公安机关立即将徐某抓获归案。经过对起获物品的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8克。
根据相关证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该予以惩处。一审法院宣判,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1千元。判决后,徐某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昨日上午,该案在一中院进行了二审宣判,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当日,同时还有两起涉毒案在北京市一中院进行了集中宣判。被告人李某、鲍某,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8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释疑
毒品案件重刑率高 死刑标准怎样把握
孙军工介绍,2014年1-5月,全国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3976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9168人,同比增长23.21%。孙军工强调,对于严重毒品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依法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凡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核准,确保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
马岩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强调,毒品犯罪的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的情节。“对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决定量刑的时候,特别是在考虑是不是适用死刑时,要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的情节、毒品犯罪危害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到当地毒品犯罪形势,做到依法、准确、科学量刑。”最高法院针对不同地区毒情的不同特点、毒品犯罪的不同形势采取适宜的、相对均衡的死刑数量标准,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搞“一刀切”。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