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昨天对外发布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本次修改不仅取消申报时限,而且表彰及奖励办法标准也将统一。据悉,该决定已于2014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首次提出自然人提供线索
根据修改内容,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将原《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做了细化,并列举了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修改内容还首次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提供见义勇为行为的线索,民政部门需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及认定”。
此外,修改还对原《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请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这一条款予以删除。
表彰及奖励办法标准统一
由于原《实施办法》从2000年7月24日执行至今,其后国家和本市出台过其他相关政策,与原《实施办法》有重复或不一致的地方,此次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本市市级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是由政府拨款的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这一次修改将区、县基金用途中用于“事业单位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补助金”一条删除。
同时,将原《实施办法》中的表彰和奖励办法删除,明确为“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据了解,这正是由于本市去年10月已经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进行了细化,因此《实施办法》中不再进行相关规定。
此外,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待遇,取消了原《实施办法》中的评定方法,根据符合或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两种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或《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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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限是如何取消的
取消30个工作日的申报时限,是《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实施以来,本市首次根据市民建议对政府规章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修改。
2007年10月,军人李树行冒着生命危险跳入油库,挽救了两名群众的生命。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当年11月中旬才被所在部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因为超过《<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30日申报时限,李树行在申请时遭拒。
去年年底,李树行向北京市人大“寄送”了建议对相关办法规定进行审查的一封信,反映自己的问题,并建议对见义勇为条例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时限进行审查。
2013年11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组织对见义勇为条例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市人大认为,“30个工作日”申请时限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但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没有充分体现立法精神和实质。
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出了审查意见:取消申报时限,便于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建议市政府对《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予以废止。
最终,市政府采纳了审查意见,对《实施办法》作出了该项重要修改。
申请见义勇为提交什么?
1.书面申请或者情况说明,包括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经过等;
2.行为人、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处理违法犯罪、抢险救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或者受益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明;
4.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相关材料。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