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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日起实行新物业收费标准 不设普宅基准价

https://news.hlgnet.com  2006-01-01     回龙观资讯中心  
新华网北京1月1日电(记者孙晓胜)《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从1日起开始实施。

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北京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政府指导基准价最终确定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0.55元,这一价格与调整前大致相当。

根据小区的绿化面积是否达到30%划线,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物业费原来存在两种价格,分别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0.50元和0.52元。今年调整后的基准价取二者的平均值0.51元,在此基础上,每建筑平方米每月增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0.04元。

据了解,像回龙观等经济适用房小区,大部分是没有电梯、水泵的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的物业费除了0.55元基准价,还要加收0.05元的消防设施维护费和0.05元的安防设施维护费,物业费合计后不超过0.65元。而天通苑小区住宅主要以带电梯的板楼和塔楼为主,业主除了要缴纳0.65元外,还要缴纳电梯、水泵费。

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不再设立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基准价格。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一个统一的指导价标准很难平衡几千个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供求,实行按服务等级定价也难以涵盖现有或今后可能出现的服务内容。因此将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据了解,在新的《办法》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服务内容测算费用。

《办法》还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对于租房人没按规定缴纳物业费,出借人将负连带缴纳责任。利用公用设施搞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完)
【编辑:拜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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