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照规定报告公示的,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现2013、2014年度报告工作已开展过半,请辖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6月30日前登陆“北京工商E网通服务平台”(www.baic.gov.cn)或“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qyxy.baic.gov.cn/beijing)报送年度报告。如有疑问请致电回龙观工商所进行咨询,电话62712545/62710490转801。
回龙观工商所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