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5年北京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上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个人缴存额将受到影响。
据了解,此次调整属于例行调整。自2015年4月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720元。与其对应,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低于1204元。
北京市公积金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每月偿还贷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所以,部分职工贷款额度将受影响作相应调整。
据测算,以贷款期限30年为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在832元(含)以上的单身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在977元(含)以上的已婚缴存职工,不受本次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的影响。但月缴存额低于上述额度的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后,其贷款额度将略有降低。
同时,北京市规定,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后,低于最低工资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可以不缴;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后,低于基本生活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低于基本生活费部分可以不缴。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