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卡过期了也能用
https://news.hlgnet.com 2015-04-24 来源: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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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屈晓琴 通讯员 李林根)随着社会的发展,小轿车已经从奢侈品变成了日常用品,洗车商家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面对激烈的竞争,很多洗车商家采取多种方式吸引顾客,而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办理洗车卡。
最近,回龙观的居民张某就因为洗车卡的问题让自己困扰不已,因而到回龙观司法所寻求解决方式。张某2013年12月23日,在回龙观某洗车行洗车时办理了一张洗车卡,当时店家只告诉能洗12次,并没提到其他的要求。2014年底,张某来洗车行洗车,洗完划卡时,被告知:卡要及时用,马上就要过期了。这时,张某才注意到了洗车卡后面,有一行小字,写着:有效期一年。卡还剩下6次,没几天就过期了,总不能天天洗吧?
回龙观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洗车卡属于预付卡,关于预付卡的有效期,商务部2012年11月1日实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有明确规定,其中第19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此外第18条还规定了预付卡的限额:“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霸王条款”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张某出具的洗车卡上面记载的内容来看,上面有车号,因此应认定为记名卡。“有效期一年”的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属于用格式条款的方式限制和排除消费者权利,其内容无效。张某可以此为依据,和洗车行协商,或者请求消费者权利保护部门、其他调解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到工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还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