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学后勤保障服务中心的教学管理员,陈某管理着学校实验楼内的电脑教学室,但他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把教室里的74台电脑盗卖。今天上午,陈某在昌平区法院出庭受审时,把自己犯罪的根源归结于法律意识的淡薄。
据陈某介绍,他在学校里负责保管设备,有人要用电脑,就要向他申请,他有审批的权力。如果电脑出了故障,小问题就由陈某修理,太复杂的他就去找专业人员来修。
教室里放着那么多电脑,突然不见了,作为管理员的陈某如何解释,他为何会生起监守自盗的念头?对此,陈某和同伙互相推诿。陈某声称是同伙没钱花了,要求偷电脑卖。而同伙则供述说,是陈某说学校有一批电脑,让他帮着搬了三回,陈某给了他500块钱搬运费。据陈某介绍,在作案时,他还找了收电脑的人,他说自己是工作人员,学校要建新的电脑室,旧的就处理了。
在作案目标上,陈某选择了该学期没有安排课程的教室。这样,短时间内不会被发现。不过,保安在巡查中发现教室里的电脑不见了,去询问陈某,陈某承认自己卖了。
据检方指控,2014年9月,陈某伙同他人先后三次在实验楼一教室内盗窃联想牌电脑18台,经鉴定,涉案电脑价值9000元。2014年10月16日,陈某又在该大学实验楼的三个教室内盗窃联想牌电脑45台,经鉴定,涉案电脑价值46125元。后来,陈某又先后三次盗窃联想牌电脑11台。检方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才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法庭上,陈某承认偷盗电脑,却对检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
截至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J161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