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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打击非法集资小常识

https://news.hlgnet.com  2016-06-02     回龙观资讯中心  

目前,我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非法集资手法花样翻新,广大百姓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下面为大家刊登一些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小常识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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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法集资的概念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 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四、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虚假黄金期货平台集资诈骗

2012年5月,山东平阴警方破获一起以“炒黄金”为名骗取钱财的特大系列网络诈骗案,涉及全国十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近千万。经侦查人员查明,自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范某、李某、贺某设计开发的“香港恒达公司黄金平台交易网站”为依托,租用操盘软件模拟国际黄金网站走势,利用投资人快速致富的心理,诱导其将资金投入指定的炒作账户,然后通过后台操作,将投入的资金全部转入犯罪嫌疑人个人账户。经查犯罪分子采取鼓吹高额回报诱骗投资者加入,虚构交易平台诈骗钱财。导致十多个省份的“炒金客”损失巨大,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案例二: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

2007年,南京警方就成功地破获了一起披着境外投资基金外衣的特大网络基金诈骗案。陆某请人帮助设计了香港VS投资基金网站,随后便在各大网站上广泛张贴广告信息。经审讯,陆某交代了找人制作网页,开办网站,通过QQ、MSN等网络聊天工具,编造了一个虚假“香港VS基金”。短短3个月的时间,涉案金额600余万元。

案例三:以投资理财名义非法集资

2009年槐荫区公安分局侦办“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据介绍,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71.5万元,主要经营熟肉加工销售、骨粉的分装销售、副食调料、生肉的销售等。

为筹集经营资金,该公司自2006年起,面向社会吸收存款,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健康讲座等方式对公司及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让社会公众相信公司有发展前景,有还款能力,为扩大吸收存款的规模,先后发展10余人负责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具体方式就是通过高息诱惑群众集资,集资期限有3个月短期和1年长期,年收益几倍甚至几十倍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截至案发该食品公司面向社会866人吸收存款高达1.146亿元,其中,未返还90784494元,经法院判决受害群众最终返还比例为23.8%,此案造成了受害人巨大的损失。

案例四:以生态农业及股权投资为诱饵

2010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英霞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焦英霞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焦英霞是英霞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在全省以“企业+基地+农户”和“农户土地参股”集约化、规模化订单农业模式,先后注册登记多家公司及子公司,利用媒体、大肆宣扬其经营业绩并制造骗局。该公司非法吸存时间长达6年,2009年3月22日,她被公安机关逮捕。仅哈尔滨市受骗群众就达6502人,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2.12亿元。

五、非法集资的常用手段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形式花样翻新,发现有以下几种新的典型手段:

(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五)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互联网投资中介平台(P2P),虚构投资项目,私设资金池,违规自融自担,宣称风险备用金由银行监管但却未充分披露相关监管信息,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七)通过发布媒体广告、举行财富讲座、散发传单、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载体,承诺高收益,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六、非法集资的识别方法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和手段不断出新,使得非法集资行为越来越难以识别,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核实工商登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是欺诈。

(二)看投资回报。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

(三)核查相关信息。通过政府主(监)管部门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不是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名义,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四)看是否阳光操作。很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隐蔽性,通过亲戚朋友互相介绍,再发展下线,形成一个吸收资金的网络,不签订正规合同,也不开具凭据,承诺返利,但不履行承诺;或编制所谓“好项目”不敢在市面上公开出售,而在地下操作,诱惑群众购买。广大市民投资理财一定要坚持阳光操作,购买那些在市场上公开发售的理财产品,千万不可参与“黑市交易”。

(五)了解投资的资金去向。正规的投资项目都清楚的说明吸收资金的用途,投资者也能够了解自身的钱投出去到底干了什么。而非法集资吸收的资金,存入资金者很难知道其投资的钱干了什么,不知去向。

(六)关注、查询媒体报道。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七)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商量,审慎决策。


【编辑:蓝冰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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