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某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小口镇等地,从房东处租来房子后,多次采用一房多租及不完全履行租赁合同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致使50余被害人受到重大损失。《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昌平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开某等3人7年至1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 回龙观二房东一房多租骗50余人
被告人开某和王某均是25岁,90后,田某32岁。
据检方指控,2011年6月25日至2015年5月12日,开某、王某、田某在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小口镇等地,从房东处租房后,一房多租,将房间租给张某等50余人,致使房客无法正常居住。开某骗取租金42万余元,王某骗取租金9万余元,田某骗取租金5万余元。
被害人陈某等人发现租房被骗后报警,民警调查发现田某等人有重大嫌疑,于2015年5月15日将田某、王某抓获,于2015年6月7日将开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 被告人不认罪 称为民事纠纷
据了解,此案历经两次开庭。第一次庭审时,开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予以否认。王某辩称他没有一房多租,也没有骗人,很多客户是自己搬出的,还签订了解除协议,只是没退钱。
开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开某从事房屋经纪活动期间发生的,这些纠纷完全属于民事争议。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出租人没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开某的租赁合同。开某主观上没有侵占被害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双方是正常的租赁合同关系,应以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开某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存在欺诈行为,也是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田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也辩称只是民事纠纷。
第二次庭审中,田某、王某对检方指控未作辩解。
供述 拘留所相识 约定出来后租房挣钱
据开某称,他与王某、田某是朋友,一起出租过房子,给他们介绍过客户。开某曾在一家中介公司工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他母亲。
2011年,开某开始干二房东,他大概有200个左右客户,正常代理完的有100多户,有收钱没退费的情况。
王某在回龙观做二房东,以押一付三的方式从房东处租房,再将房子按单间出租,押一付三或押一付六,从中挣差价。王某还带客户看别人手里的房子,客户将租金给他,他从中挣中介费。王某称,他帮助田某和开某一起出租过房子。
田某称,他2015年2月因吸毒被关进海淀拘留所,与开某关在一个“号”里,开某说出去一起挣钱。出去后,两人一起干租房生意,田某负责找房源,开某出钱给房东,挣了钱田某与开某三七分,后来他通过开某又认识了王某。
证言 交一年租金只住一个月 被房东轰走
据被害人黄某称,2014年8月25日,他与开某签订了一间主卧的租赁合同,月租1700元,租期为一年,年付,还要交一个月的押金。他前后两次一共给了开某2.2万元。但1个多月后,开某将防盗门锁眼堵了,还在防盗门上喷了油漆。2015年1月初,房东说由于开某没给他房租,不叫黄某继续住了,黄某只好搬了出去。
房东沈某称,2014年3月29日,他与开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来经过了解得知,开某将房子转租并打隔断,好多租户交钱被骗了。于是他给开某打电话协商解决,开某不是不接电话,就是不同意赔偿且不愿意协商,到2014年7月初,开某也没有交房租,他只好通知租户搬走。
判决 不属民事纠纷 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开某等人分别从房东处租房后,多次采用一房多租或其本人不向出租人交纳房租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致使众多被害人受到重大损失,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从重处罚。
综上,昌平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开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7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罚金3000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罚金2000元。
(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