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昌平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17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支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小区办理进入小区手续时,认为登记时间过长,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情绪,支某某两次驾车加速冲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办证群众所在人群及帐篷,致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轻微伤,价值人民币6580元的防疫物资损坏。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支某某在疫情防控工作站连续两次驾车冲撞疫情防控人员及周边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支某某有认罪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