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天召开,《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本市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生态涵养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高等院校向生态涵养区布局,实现每个区有高等院校,实现每个区有三级医院,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禁止以农用地流转的名义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利用流转的农用地建设或者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挤占生态空间、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力的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应当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本市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关于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管理职责。将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纳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导体制,明确市、有关区政府加强对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的领导职责和市、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协调指导职责。
本市实行生态涵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对生态涵养区内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本市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逐步建立生态涵养区
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条例(草案)》落实“不让保护生态环境的人吃亏”的要求,提出建立健全专项补偿、综合补偿、市场化等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涵养区支持力度。
市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有关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建立市级统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区级统筹资金使用的实施机制,逐步建立生态涵养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符合条件的生态资源资产化、可量化、可经营,通过资金支持、产业扶持、就业帮扶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生态涵养区的支持力度。
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性质不改变
《条例(草案)》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管理作出规定。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重要基础,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本市统筹生态涵养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将自然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开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法律责任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推动适宜的重大活动、重大项目
在生态涵养区落地
《条例(草案)》提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制定生态涵养区适宜产业的发展政策,推动生态涵养区可持续发展。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因地制宜构建绿色发展产业体系。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功能定位、自然禀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承接中心城区疏解的适宜的功能和产业,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吸引适宜的重大活动、重大项目落地,提高区域发展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适宜的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在生态涵养区落地。
实现生态涵养区都有高等院校
《条例(草案)》提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涵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风貌设计引导和管理,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教育和医疗服务保障水平。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市郊铁路、骨干公路、乡村公路等路网建设,提高生态涵养区区内以及与其他区域的通达效率。
市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院校向生态涵养区布局,实现每个区有高等院校。
市和有关区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生态涵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中心镇的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推进高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实现每个区有三级医院。
严禁利用流转的农用地
建设别墅、私人会所等
《条例(草案)》针对生态涵养区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从土地、资金、人才、考评机制等方面完善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明确,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禁止以农用地流转的名义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利用流转的农用地建设或者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条例(草案)》提出多条保障措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生态涵养区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乡村产业、险村险户搬迁等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市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对生态涵养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推进财权和事权相统一。 本市建立区人民政府结对协作机制,通过给予财政资金、承接功能疏解、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干部人才交流等多种方式,推动生态涵养区与其他区域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领导干部终身追责
《条例(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有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挤占生态空间、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力的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应当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因实施污染环境、破坏行为造成生态涵养区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起生态破坏或者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生态涵养区从事开发土地、矿藏、筑坝、修路、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