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25日电(池梦蕊)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拆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标记,保存相关资料;复建历史建筑时,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和材料。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将受到何种处罚?二审稿提出,除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之外,还拟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法恢复原状的,处历史建筑或者预先保护对象重置价3倍至5倍罚款。
此外,二审稿特别新增了“促进历史建筑和历史名园开放利用”的内容。比如,鼓励历史建筑结合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开放方式,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革命史迹保护利用,则应当维护革命史迹本体安全和特有的历史风貌。鼓励结合重大历史事件等,依托革命史迹组织开展纪念活动,注重发掘整理、宣传展陈史料和英烈史迹,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精神。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并未拘泥于北京的一亩三分地,而是放眼京津冀。二审稿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三条文化带的保护利用;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协作,推进京津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