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城管执法部门包容审慎执法,更好地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市城管执法局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试行)》(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草案,城管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草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两种情形。简单来说,即没有危害结果不罚、首违酌情不罚。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职责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时,将遵循依法依规、教育为主、惩处为辅、最小损害、公开透明等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一般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辐射的区域范围和人群较小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一般是指违法行为对城市管理秩序造成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书面告诫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至于是否属于“初次违法”,执法人员将通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等途径进行查询核实。
该草案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对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市城管执法局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对清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城管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不实施或慎用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据了解,城管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对轻微违法行为“放任自流”。在具体操作中,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作出书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还应当制发行政告知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提醒;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也可以适用行政指导制度,制发行政告诫书,对当事人进行法规宣传和教育提示。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