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于日前印发。根据该办法,本市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乡镇),保障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本市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乡镇)。认定办法明确,市民政局是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本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监督指导街道(乡镇)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街道(乡镇)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社区(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认定办法,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办法明确,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根据流程,街道(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须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乡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作出确认决定。街道(乡镇)确认后,申请人可从确认当月起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认定办法还提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街道(乡镇)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相较原政策,适度拓宽了认定条件,增设了管理和监督章节,对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的规定更为具体。根据认定办法,本市认定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相较于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本市将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残疾人也纳入无劳动能力认定范围,认定条件相对宽松,体现了“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的原则。
来源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