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发布《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提出10项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包括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事项的承诺。
发布指引分为适用范围、发布要求、负面清单、不适用的情形4部分内容,明确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发布房地产广告适用本指引;明确坚持正确导向、内容真实准确、明晰重要信息、明确主体责任4个方面发布要求。负面清单明确了不得发布广告的8类房地产项目及10项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
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
发布指引提出,房地产广告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发布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包括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负面清单中规定了10项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包括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
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直达国际机场”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
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等。
明确发布场所、网络空间管理者等责任
在明确主体责任中,提到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要完善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参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等行为,但为广告活动提供了发布场所、网络空间等便利,因此,需要对其提供的发布场所、网络空间加强管理,不断完善服务协议和规则,对发现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消除虚假违法广告的不良影响。
根据《广告法》《房地产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须承担相应的被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代言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代言人须承担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责任,明知、应知房地产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并被行政处罚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广告代言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房地产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须承担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责任。
来源:北京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