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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凭证 丢了车也要赔

https://news.hlgnet.com  2001-10-19     回龙观资讯中心  
晨报讯(实习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 甄红)自行车在存车处丢失,该不该赔偿?10月17日,丢了自行车的陆女士通过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宣武区法院判决存车管理处赔偿她1800元。
  7月30日上午7时多,陆女士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存入长椿街地铁东南口的存车处。这个存车处是封闭式的,存车时一律不给存车凭证,先存车,取车时再收费。当天下午6时左右,陆女士来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自己放车的地方空空如也。看车人对她说:“早晨8点多,有一个男的,个子不高,有点胖,到那儿很快就把车推出来了。人家说是夜车,给了一块五。”
  存车管理处矢口否认看见陆女士在当天存过车,并说,是有一辆电动自行车过夜存入存车处,但不是陆女士的那辆,在早上存车处换班后就有一青年很快将其取走了。存车管理处还提出,存车处设在地铁口,陆女士是地铁职工,她从来不交费,双方没有建立保管关系,所以不同意赔偿。对于为什么存车不给凭证,地铁口存车处解释说,每天进出车辆很多,挂牌、验牌难度很大。
由于没有存车凭证,事实一时难以认定。陆女士的两位证人证实陆女士曾将车存放到该存车处,看车人也曾说过有人将车推走的话。
  陆女士说,存车服务是一种消费关系,存车管理处在存车时没有给消费者开存车凭据,在取车时也没有凭据,只要交钱就可以将车取走,势必会造成车辆的丢失,这样车主即使丢了车也因为无凭据而索赔无门。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此,陆女士认为自行车管理处应当给她以赔偿。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女士将车交与存车处时,存车处应该出具保管凭证,不给凭证的方式不能证明陆女士没有将自行车寄存该处,陆女士与存车管理处之间的保管关系已经成立。由于双方对保管费约定不明确,应属无偿保管合同。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尽了注意义务和妥善保管,因此应对自行车的丢失负赔偿责任。赵中鹏/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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