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擅入他人院落被狗咬伤 养狗人赔偿4.5万
https://news.hlgnet.com 2007-11-01
回龙观资讯中心
作者:郭京霞 李军 发布时间:2007-11-01 16:21:02
中国法院网讯 82岁的冯老太因穿行他人院落被狼狗咬伤,造成七级伤残,遂将养狗人告上法庭,并索要经济赔偿十七万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老太擅入他人院落,且对损害结果预见不足,具有较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因此从轻判处养狗人柳某某赔偿冯老太医药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292.54元。
冯老太租住在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该院分东、西两院,东院为房主柳某某居住,西院为出租房屋且单独由北门出入,两院之间的隔断墙处有小门相通,平时从东院锁着,柳某某为进西院方便从小门出入。东院靠小门北面墙根约2米处有柳某某所养狼犬一只,平时用铁链栓养。
2006年10月12日,柳某某从小门到西院找一租房人,冯老太拄着拐棍向小铁门方向走,柳某某随即告知冯老太的女婿,女婿遂将冯老太拉回到房檐下。随后不久,柳某某和冯老太的女婿发现冯老太不在西院内,随即赶到东院,发现冯老太倒地受伤,狼犬在旁站立。当日,冯老太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右尺桡骨骨折、左胸及右上唇犬咬伤、左多发肋骨骨折。共支付住院费32 118.81元、门诊费1216.87元等。经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冯老太属七级伤残。
冯老太将养狗人柳某某告上法庭,认为养狗人明知狼犬性情暴烈,身高接近70公分,极具攻击性,却没有栓狗链,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造成自己受伤,而且狼犬是由柳某某居住的院内窜入自己租住的院内造成自己受伤的,养狗人应依法对医疗费、误工补助费、营养费等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特殊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柳某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按无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中,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冯老太租住房屋在西院,平时单独从北门出入,而事发时其未正常通行,而是从东、西院之间的小铁门穿行,进入东院时其应当意识到院中狼狗对陌生人具有的危险性并对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有一定预见,由于冯老太擅入他人院落且对损害结果预见不足的较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因此,柳某某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一中院根据冯老太行为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故依法按责任比例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