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中车厢突然升起撞天桥致人亡
https://news.hlgnet.com 2009-04-17 来源: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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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扬 通讯员杨静)
陈某受雇驾驶他人货车,行驶中车厢突然升起撞到天桥,不仅造成天桥严重损坏,而且导致车厢内的一名乘客死亡,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天,陈某驾驶雇主崔某的货车转运煤炭,副驾驶座上坐着崔某的朋友何某。这天,陈某按照雇主崔某的安排,把煤炭运送到回龙观地区某精神病医院。碰巧遇到当时与崔某聊天的何某,想搭车到该医院顺便看望一下亲戚。就这样,陈某出于好心,搭载上了何某。不料,到精神病医院卸下煤后,货车开出医院没多远就“卡了壳”。原来,货车在通过一公路天桥时,车厢突然升起,车厢前部顶上了天桥。紧接着,司机陈某身体撞到了方向盘,车的前风挡玻璃碎后,乘客何某甩了出去,摔到前面的路面上。陈某赶紧下车,见何某神智不清,赶紧拨打120呼救。路人见此情形,立刻报警。接到报案后,警方协同交通大队前往案发现场。经查实,陈某驾驶的货车上控制开关“气动阀”松动,升降手柄控制不到位,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厢自动举升,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作为司机的陈某对于货车上的控制开关“气
动阀”松动这一情况非常清楚。但是,他认为车是雇主的,自己只是被雇佣的司机,又不能强迫车主必须修车。但按照交通管理规定,司机在开车前有检查所驾驶车辆是否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现车辆有安全隐患,就不能驾驶车辆上路。如果一旦司机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法律将直接追究司机的法律责任。
后乘客何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陈某因所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日前,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陈某依法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到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本案中,陈某明知所驾驶车辆上的控制开关“气动阀”松动,存在安全隐患。但是他仍然违章驾驶,原因就在于他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车主,即使发生事故也应由车主崔某承担,与自己没有关联。检察官提醒受雇佣驾驶车辆的司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务必对机动车的安
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能以自己不是车辆的所有人来推脱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