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填错一个数8年保单竟然无效
https://news.hlgnet.com 2009-05-08 来源: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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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扬
“8年来我们从来也没断过为孩子交保险费,可现在快到返钱时保险公司却说返不了。”8年前,刘女士的女儿刚刚出世,刘女士就为女儿买了份少儿险,随后填写了保单合同。然而却没发现,由于自己的疏忽,却将小女儿的出生年份写早了一年,这一疏忽,将女儿出生日期整整推迟了一年,为此,保险公司根据户口薄认为人未出生就已投保合同无效。
“由于疏忽我填错了一个数!”
刘女士说,八年前女儿出生不久,由于有推销人员上门推销保险,刘女士觉得对女儿很有好处,就决定上一份保险,随后,在推销员的催促下填写了保险合同。2009年女儿的保险即将开始返款,刘女士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咨询才发现,由于疏忽,把女儿的出生年份写早了一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告诉她,因户口薄上年龄与事实不符,这份保险无法生效,刘女士一下子就傻了眼。“我真是没注意到这个疏忽,真是后悔死了!”刘女士说。
保险公司称合同无效
代理刘女士保单的这家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员表示,我国《保险法》规定婴儿出生28天后,父母就可以凭有效的出生证明前往保险公司投保。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刘女士填写保单时,将孩子的出生日期填错,导致目前出现了“未出生前就投保”的情况,“要知道这不是岁数的差别,而是没有出生就投保,谁敢保呀?”因此,保险公司判定,此保险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记者就此现象咨询了某事务所的刘文胜律师,他认为,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刘女士错报年龄的瑕疵并不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程度,此外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并未尽到审查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其次《保险法》第54条中对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处理方法,作出了类似保费多退少补的约定,同时明确规定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刘女士投保至今已经整整8年了,并不符合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因此刘女士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