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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对贩卖毒品行为的误区

https://news.hlgnet.com  2009-07-03   来源:回龙观时讯    回龙观资讯中心  
不加价、不重要、不参与均属于贩卖毒品
本报记者 王扬 通讯员 杨静
  6月26日,是第23个“国际禁毒日”,主题为“依法禁毒 构建和谐”。近年来,由于大力宣传,人们对毒品犯罪有了一些直接感性的认识:贩卖毒品罪就是为了盈利而买卖毒品。其实,这样的“文意”理解并不全面、准确。记者从区检察机关得知,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贩卖毒品,但却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刑法中贩卖毒品一罪。
  据区检察院检察官刘女士介绍,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很多人糊里糊涂的就触犯了法律,就是因为他们对贩卖毒品行为存在误区。刘女士介绍了几个案例,发人深省。
误区一:买进卖出不加价就不是贩毒
  丁某与任某同是吸毒人员,交情甚好。一天下午,丁某接到任某请托帮忙购买10克冰毒的电话。之后,丁某购买10克冰毒,在某小区门外交给了任某。丁某辩解他从别处买来毒品转手给任某劳这个神,就是看在朋友任某与自己关系要好的面子上。他是为了挣人情,买进卖出的价格一致,实际上根本没有赚钱,不赚钱就不是贩卖毒品。
误区二:只帮忙送少量货不构成犯罪
  五十岁的毛某,支使无业在家23岁的儿子从家拿毒品给人送去、并把钱收回来。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辩解只是帮母亲送这一次货、毒品数量也非常少,并且不是贩卖毒品的主事者、主谋,就不应该构成贩卖毒品罪。
误区三:居间介绍他人买毒品不算共犯
  杨某、马某找到王某,说想弄点毒品挣点钱,为了哥们义气,王某两次先后联系他人,居间介绍杨某、马某购买海洛因近60克。之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王某辩解在杨某、马某贩卖毒品过程中,只是起了居间介绍的作用,对于他们最终买毒品还是不买毒品、买什么类型的毒品、买多少毒品以及购买毒品的价格都不清楚、也没有具体参与。
检察官评析:不加价、不重要、不参与均属于贩卖毒品
最终经检察机关认定,上述三起案例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据检察官刘女士介绍,一提到毒品犯罪人们很自然就会联想到贩卖毒品就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并由此推断出贩卖毒品罪的行为本质就是牟取非法利益。其实,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贩卖毒品归结点是在于违反了毒品的管制法规。为了牟取利益贩卖毒品只是贩卖毒品的表现形式之一。除此之外,有很多人们“不以为然”的行为,同样是触犯了贩卖毒品罪。
  因此,检察官刘女士在此提醒,当今世界,全球化的毒品问题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人们一定要认识到毒品的巨大危害,不要被一些误区所“误”,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编辑: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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