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纠纷劫持女友 不堪威胁跳下楼
https://news.hlgnet.com 2009-08-07 来源: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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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扬 通讯员 杨静
怕前男友从厕所出来真把自己给杀了,赵某最终选择从三楼的窗户跳下楼。只听“扑通”一声,楼底下店面的员工正准备回家,就看到从楼上掉下来一个女子,刚好摔在店铺门前。
高某与赵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分手后,高某总觉得自己在赵某身上花了不少钱,有点“亏”。
一日,高某约赵某到北四环某餐馆吃饭,还是想和赵某说说和好。晚上8点半左右吃完饭,高某对赵某提出一起到回龙观的住处。
赵某本意不想去,她心里很清楚高某就是想到回龙观对她进行威胁和殴打,逼迫她和高某和好。但赵某也知道高某通过别人打听到了她父母的情况,如果她不跟高某去回龙观,高某很有可能伤害她的父母。
于是,赵某不得已跟着高某打车到了回龙观高某的住处。进屋后,高某把门插上,对赵某进行辱骂,用拳头在赵某的眼前连续比划,并用力将赵某推倒在床上。紧接着高某还拿起一把刀对赵某进行威胁,说要弄死她。
据赵某讲,她当时特别害怕,就求高某让她走。但高某拿着刀就是不让她走。后来,赵某对高某说天气热,让他把窗户打开。高某把窗户打开,之后去了厕所。晚10点20分左右,赵某回味起高某去厕所之前还说不会放过自己的那句话,感觉特别害怕。她怕高某从厕所出来真的会把自己杀了,纵身从三层打开的窗户直接跳了下去。
之后,楼底下店面准备回家的员工,听到声音后发现了赵某,打电话报警。后经医院诊断赵某腰1椎体爆裂骨折伴截瘫、胸12椎体骨折、骨盆骨折、双跟骨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
日前,昌平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将高某批准逮捕。
以案说法:
我国刑法第238条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
尽管本案中高某的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不太长,但由于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后果比较严重,仍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另外,本案造成被害人赵某身体多处骨折、瘫痪这一严重后果,除了应该责怪犯罪分子高某之外,赵某这种跳楼的不理智选择同样也应该受到批评。从三层的高处跳下来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
因此,检察官提醒人们一旦遇到被绑架、被拘禁等情况,正确的做法是不要与犯罪分子发生正面激烈的冲突,要选准时机或报警、或与亲人联系或给他人解救自己留下线索,冒然跳楼或与犯罪分子直接发生暴力冲突,很有可能招致身体上的严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