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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扣除工资遭工人集体投诉

https://news.hlgnet.com  2009-09-21   来源:回龙观时讯    回龙观资讯中心  
有关人员指出,企业正当权益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本报记者 郝冬 通讯员 董洪岩
  日前,某家具厂的二十余名工人以缺乏安全感为由提出辞职,并因企业要扣除他们的工资而投诉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制止企业的扣薪行为。
  9月11日,社保所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到,该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制定有企业规章制度并编制成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发放到每个员工。
  据了解,这起事件的起因是一名工人与车间生产组长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因而引发欧斗。事情发生后企业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处理,解雇了打人的组长,并与被打员工进行了沟通和安抚。
个别人利用这一普通的事件鼓动同乡二十余人辞职,而厂方为维持正常的生产要求扣除每人1000元的工资才能解除合同。
  劳动保障部门除向企业指出扣薪的某些理由不准确外,支持了企业的大部分做法。

以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这三十日内员工应该继续正常工作,如果只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后便不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企业的管理规定做旷工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该企业制定了规章制度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这些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员工也表示劳动合同上的本人签字是真实的,也收到了作为规章制度汇编的《员工手册》,因此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对旷工行为扣除部分工资作为惩罚是合法的。
  工人投诉的在单位没有安全感的问题,根据工人的阐述和对工厂的调查,没有厂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和第三款中规定的违法情形。发生打架事件只是一起普通的违纪事件,厂方也及时进行了处理。因此不存在厂方违法问题。
  应该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合法权益是给予保护的,企业在用工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过程中应该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从而维护企业的利益。同样作为劳动者也应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编辑: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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