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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引发抢房战 出资人吃亏

https://news.hlgnet.com  2009-12-31     回龙观资讯中心  
来源:北青网 法制晚报

  天通苑房价飞涨 名义产权人和实际出资人纠纷频现 法官以房产证判归属———

  记者发现

  9年前,天通苑地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初期,买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不过30万元。尽管当时该地区距离城区较远,交通也不发达,但低房价仍吸引了很多人。

  由于对购买经济适用房有资格限制,因此一些外地人或者没有资格购买经适房的人,就采用“借名买房”的方式——即借亲戚、朋友、同事等人的名字买房。

  如今,随着城铁的开通,房价飞涨,天通苑的房子越来越值钱。当时30万元的房子现在已经翻了不止3倍。面对巨大的利益,出借姓名人和实际买房人的抢房大战也开始了。

  记者从案件管辖地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了解到,从2005年到2007年,每年该类官司都有20余件。

  房产证上的人是名义上的买房人,而实际上房子属于另外一个人。双方心知肚明甚至签订了协议说明借名买房的真实情况。但这些协议到了法庭是否被认可呢?法院又如何判决这些借名买房纠纷呢?

  说明:2005年案件数量开始上升,2008年和2009年逐渐减少,一方面由于国家出台了经适房回购等一系列政策,另一方面是当事人看到通过诉讼不能“占便宜”就不再起诉。

  案件类型

  据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的孙力庭长介绍,“借名买房”官司主要分为2个类型:第一种是出借姓名人想实际占有房屋,起诉实际买房人腾房。第二种是实际买房人起诉出借姓名人,要求过户到自己名下。

  第一种 “不仗义”型

  出借姓名人起诉实际买房人 要求腾房

  眼看着当年一套不值多少钱的小房摇身一变,拥有上百万元身价,出借姓名人于是“翻脸不认人”,起诉要求实际买房人腾房,想实际占有房屋。这是第一种类型的官司。

  孙力庭长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案子:一对黑龙江的老夫妇把老家的房子卖掉,到北京投奔儿子。但儿子的房子是以儿媳妇哥哥的名义买的。现在儿子离婚了,大舅子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所有权,让老夫妇和儿子腾房。

  老两口哭着在法庭上说:“我们在房子里住了快10年了,现在让我们腾房,不是把我们往死里逼吗?”“类似这样的出借姓名人起诉实际买房人腾房的纠纷让法院很难裁判,面对着法理和情理的两难。”孙力庭长说。

  在法庭上,出借姓名人“不仗义”,除了巨大的利益外,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当年他们买过一次经济适用房后,现在按照政策就不能再次购买了,这样他们就感觉非常吃亏。唯一的一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让给了别人,于是就想真正占有以自己名义购买的经适房。

  第二种 “理直气壮”型

  实际买房人起诉出借姓名人 要求过户

  2003年8月,家在外地的赵女士想在北京买房,苦于自己不是北京户口,为了避免复杂的手续,便找到自己的侄子,以侄子的名义购买了天通西苑一套166平方米的期房,每平方米2650元。

  赵女士交纳了23万余元首付款后,又以侄子的名义贷款21万余元,此后按月还款。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两人还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约定“由赵女士出资,以侄子用本人身份证购买的房屋,产权和归属权永久性归王女士及其家属所有”。

  赵女士在花7万元将房屋装修后高高兴兴地入住了。为了答谢侄子,王女士送给他一部汽车和一些现金,总价合计5万元。

  2008年,赵女士要求侄子将房子过户给自己,没想到侄子却不认账了,称该房属于自己,首付款是向王女士借的。

  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女士的侄子所有,两人之间关于出资的纠纷可另案解决。

  孙力庭长介绍,这种类型的纠纷和第一种类型的纠纷比例差不多。房子值钱了,一些实际买房人心里也开始不踏实,虽然一直住在房子里,可毕竟房本上不是自己的名儿。

  由于大多数经济适用房已经过了5年的上市期限,于是,他们想让名义购房人过户,把房本换成自己的名字。一旦遭到名义买房人的拒绝,便只好诉至法院解决。

  这类案件很难调解,双方的态度都是坚决要房子。

  法官释案 判决房屋归谁 以房本为准

  孙力庭长解释,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而实施的政策,所以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除须遵循法律外,还要符合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及上市出售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借名买房”纠纷,法院判决的原则是,依据物权法规定,以房本上的名字为准,即房本上是谁则房子就归谁,如果出资人能证明自己出资或者装修等,则由对方返还自己的全部出资。

  孙力庭长称,实际购买人要求过户,实际就是房屋买卖,得双方自愿,也就是说,得出借姓名人自愿过户,否则法院也不能强制。

  实际买房人出资 按原价退还

  审理过多起该类案件的陈历杰法官解释,退还实际买房人的出资(包括几万元的买号费或者借名费等),是按照当时买房时的房价退还的。也就是说,退还房款不是按现在的市场价退还,而是按当初买房时的价钱退还,这样实际买房人就非常吃亏。

  此外,实际买房人想要回出资,还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比如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日期要和购房日期相互对应;能证明是借名买房的证人证言;双方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等。

  “借名合同”效力 属模糊状态

  陈历杰法官解释,私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约定房屋归实际购买人”的合同不能推翻房产证。因为实际买房人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首先,这样判决的依据是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其次,这样判决也使那些自认为聪明而“合理规避法律”的人最终不能得利,这样的结果对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公民来说是公平的,同时也不会使经适房的相关法规成为摆设。

  孙力庭长解释,但“借名合同”也不是一点用没有,它可以救实际购买人,实际购买人可以依据合同在房子里继续居住,而不用腾房,法院会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驳回名义购房人的腾房诉讼。

  其实这是一个无奈的判决,也就是说,维持现状,等待立法或者司法部门出台相应的法规来解决。

  法官提醒

  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仍然有户籍和资格的限制,所以借名买房的事儿还有可能发生。陈法官提醒买房人,借名买房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用他人姓名买房的人(或者买房号的人)有一定风险,出借姓名的人一旦失去“诚信”而反悔,那么买房人将无法用法律手段来惩罚这种“不仗义”的人。
【编辑:yangxing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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