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购房号违规 合同无效
https://news.hlgnet.com 2010-01-11
回龙观资讯中心
来源:北青网 法制晚报
自家房屋拆迁 将回购房资格出卖 后又反悔被诉上法庭———
案情回放
2006年6月,小军家面临拆迁,按照政策,他可以回购回龙观社区的房子。
由于小军另有住房,因此他经中介公司介绍与张先生签订了预售房出售合同,约定他的房屋被拆迁后,将回迁购买回龙观社区的订房号转让给张先生。
合同约定,合同签署之日张先生向小军支付部分购房号费两万元 (购房号费共6万元),同时,张先生还得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8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2万元购房号费和中介费。
但房子落成后,小军又后悔了,不愿意履行合同。小军要将2万元购房号费还给张先生,遭到张先生拒绝。
法官解读
昌平法院孙力法官:合法的民事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
本案中,小军和张先生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故张先生要求小军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
小军应该退还张先生购房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