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被困疯人院13年 至死未与妻子相见
https://news.hlgnet.com 2010-04-12
回龙观资讯中心
终于出院了,回家了,陈淼盛13年来的心愿得以实现。只不过,对于已经永远闭上眼睛的他,这样的自由不再有意义。
自从被强制送进精神病医院,13年,共计4723个日夜,陈淼盛都在北京回龙观医院接受治疗。一墙之隔,犹如洞中一日,世外千年。病历记载,他“习惯独处
入院时,陈淼盛与前妻生的女儿17岁;去世时,他念念不忘的女儿已将近30岁。“我想出院,孩子还要我养,家里的房钱还要交。”但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患者后,陈淼盛的话被认为是疯人痴语。尽管法律规定,只有法院有权宣告一个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陈淼盛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未经法定程序即被否认。
2008年9月15日,65岁的陈淼盛猝死于精神病医院。2009年10月,他的妻子的法定监护人状告陈的工作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下称化工研究院),认为该院将陈强行送治精神病医院的行为属于侵权,索赔约144万元。起诉后,原告还申请追加回龙观医院为第二被告,不过尚未获得法庭确认。
2010年4月7日,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安贞法庭第二次开庭。
卷入官司的各方意见不一,分别试图为13年前的行为声讨公道,或者寻求辩解。陈淼盛的哥哥作证力挺石化研究院,认为当初送治合理;而也已成为精神病患者的陈妻,则是在家属的代理下打官司。
4月7日傍晚,庭审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判。
侵权索赔官司等利益纷争,重现陈淼盛的流年碎影,折射出人世间熙熙攘攘,皆为利来,也显露出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缺失。
悲剧源头
陈淼盛生于1943年,广东梅县人,少聪敏,中学毕业后考取岭南理科院校——华南理工学院。1967年,23岁的陈淼盛毕业,服从国家分配,辞乡北上,任职于中国科学院。“文化大革命”开始,陈淼盛被派至安徽农场劳动。期间,陈淼盛遭遇政治派系斗争。在后来的岁月中,那个年代的悲剧性烙印,一直笼罩着陈淼盛。
从安徽农场回到北京后,陈就开始有些“疑神疑鬼”,有迫害妄想症表现。陈淼盛的二哥陈森盛告诉本刊记者,那时他连中央电视台的新闻都不敢看。
后来,陈淼盛娶妻育女。因其妻是华侨,陈被调离中科院,在化工研究院下属的仪表车间任工程师。据当时的单位领导评价,陈淼盛技术好,“曾经为单位带来创收”。
不幸的是,几年后,陈淼盛遭遇人生中第二次打击:离婚及丧失对女儿的抚养权。
此后,陈淼盛变得孤僻,不爱理人,有异常行为。若干年后,陈再婚,夫妻感情甚笃。不幸的是,几年后,再婚的妻子也出现精神病征兆,如幻听等症状,一度去精神病院治疗。
一系列变故,使得未能摆脱迫害妄想症的陈淼盛胆小退缩。他妻子的妹妹告诉记者,那时陈在单位受到排挤,被安排种花养草,逐步被边缘化。
代理陈妻诉讼的姐姐称,化工研究院的领导多次逼迫陈下岗、退休。对此,化工研究院的代理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予以否认,坚称当时的政策下,国有单位不能辞退患病员工。
病历显示,陈淼盛确实有异常行为。据化工研究院送治时的描述:那段时间,陈不喝单位的水,每天背着一个包,里面装着生活的必需品,用自备的锅做饭烧水等,防止别人下毒。有时候会产生幻听,怀疑别人说他坏话。被视为最怪异的行为是,在1990年的某次会议上,陈突然送给领导10元钱,称给其买营养品补养,因为他“听到”领导“生活困难”。
1995年10月11日,陈被化工研究院强制送治于北京回龙观医院。病历记载,在去医院的路上,陈说,“大夫,你们可别害我,我没有什么病。”
巧合的是,陈入院时,他的妻子也正在精神病院治疗,对陈发生的变故并不知晓。
“强制送治”之争
陈妻的姐姐在起诉书中称,化工研究院在未通知亲属的情况下,将陈强行送治精神病院,并以“组织保管”的名义扣留了全部存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债券等。在将近一年内,其妻多方寻找,均不知丈夫行踪。
化工研究院的代理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则称,陈被确诊为精神病人后,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就丧失或者被限制了,所以必须要有监护人。当时陈妻在精神病院住院,无法充当陈的监护人,只能由陈的哥哥担任。基于陈兄的委托,单位送治的行为是合法的。
该委托书被作为证据呈上法庭,但其真实性被陈妻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李仁兵律师否认,认为可能是事后补签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教师舒华玲,曾专门研究过“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中的非法拘禁问题”,她著文指出,应依法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由法院宣告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家属方能取得监护资格,从而决定是否强制送治。但实践中,在利益驱动下,部分家属会利用自封的监护权强行送治,导致非法拘禁行为出现。
陈妻的家属称,在陈入院一个月后,陈妻出院。几个月后,陈妻才得知陈被强制送治,非常伤心,求妹妹陪她去回龙观医院。见到陈,却什么都说不出来,拉着陈的手,留着眼泪,直发抖。
陈急切表示,要她以妻子的身份去居委会开证明,立即追回被单位扣留的财物。后来,在陈妻胞妹再去探望的时候,陈又用烟盒纸悄悄列明财物清单,并且要求帮他出院。清单列明,“入院时随身带着和妻子的共有财产”,包括4.2万元国库券、600元现金等。陈妻的起诉书称,“陈的意识非常清楚,一点都不乱。”
陈自1995年10月住院后,工资一直没领取。司法材料显示,13年来,单位从他的工资中总共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约47万元。陈去世后,化工研究院将陈剩余的19万元现金遗产交予东莞的陈兄托管。
4月7日庭审时,陈兄作证称,研究院的送治得到了他的兄弟们的同意。
庭后,陈兄告诉本刊记者,陈一直有迫害妄想症,其妻子也有精神病,如果接回广东老家,兄弟无暇照顾,毕竟各自有各自的生活。陈嫂甚至告诉记者,要让陈留在精神病院治疗,“因为陈不洗澡不洗脸,如果让他走出街头,会影响单位的形象和北京的市容。”
当日参加庭审的化工研究院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化工研究院是“做好事,帮助家属照顾陈淼盛”。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主任、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孙学礼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精神病人的送治,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立法予以规范。习惯性的做法是,对于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和家人安全的病人,可在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实行入院强制治疗。一般在医院留观72小时后,如果他不愿意住院,医院要尊重其本人的意见。
病人不愿意入院的,目前各个地方做法不同,一般是让监护人去和病人协商, 多数是以监护人的意见为主。
由于监护人对情况的判断会有误差,需要专业人员对病况进行评估。具有中级职称的专科主治医师,可以判断是不是需要入院治疗。
孙学礼教授认为,医生可根据病人的状况作出判断,可入可不入的情况下,应尊重病人本人的意见。
可是,对于陈淼盛而言,他自身的意志被忽略了;他最亲近的家属——妻子,因为自身病情难以表达意愿。在模糊混乱的规则下,他的命运被单位、兄弟和医院共同决定了。
被忽略的出院诉求
13年来,陈淼盛反复要求出院。
1995年10月11日的入院记录称,“病人今日下午由单位送入院,院外表现生活自理能力差,不洗澡、不洗脸,在单位影响他人工作,故送入院治疗,病人意识清晰、问话能答,生活能自理,不安心于住院,现约束于床。”
另外,入院记录还显示,陈的远近记忆未见减退,智力未见缺损,专业知识佳,理解力和抽象力均佳。
入院后,医生诊断认为,一个多月以来不洗澡、不洗脸,加之出现幻听和迫害妄想症等,符合CCMD-2-R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的症状。但是,他的幻觉内容固定,一般无幻觉,历时短暂,且不突出。“在不涉及妄想的情况下,无明显的精神异常,估计近期治疗后可缓解。”
然而,诊断中的“近期治疗”竟是绵绵无绝期。
病历显示,住院一年之后,陈淼盛病情好转,具备出院条件。
1996年3月,陈淼盛入院四个月。护理记录显示,“病情明显缓解,要求出院,幻听完全消失,被害妄想仍然存在,生活能自理,未见任何怪异行为,常要求出院。”
1996年4月,陈的病情继续好转,“妄想消失,有出院要求,但是家属在广东,无人照顾,家属要求,继续住院。”
1996年5月,陈一改以往的情感淡漠,“近期接触改变,常主动打招呼,要求返回社会。”
1996年12月,医生作出明确诊断,“应该是家庭干预,争取社会、家庭支持,使患者在间歇期内有重返社会的可能,以期进一步康复的可能。”
“安静、多独处、少语、意识清晰、生活自理、言谈切题,偶有缠着医生要求出院,未见冲动行为,自知力缺乏”(“自知力”是指病人对其自身精神状态的认识能力——编者注),这样的护理记录在陈淼盛的病历上多次重复,直到他猝死的那一天。
陈淼盛配合治疗,一心期盼着出院。其妻子及其胞妹也在精神病院之外四处奔忙。但是,医院称,入院登记表上写着“有事找单位”,医院是执行“谁送来,谁接走”的制度。陈妻的姐姐告诉记者,只有化工研究院能申请陈出院。
孙学礼教授也介绍说,出院的情况一般有三种:一是治疗无效,无法治疗而出院;二是病情好转而出院;三是痊愈出院。在程序上,一般是谁委托通知谁。即使病人病情好转或者已经痊愈,一般也不会让他自己出院,按现行管理体制,是“谁送来的让谁接走”。
从来没有法院宣告陈淼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何单位13年都未有行动?化工研究院的代理律师对记者说,陈淼盛是精神病人,说的话并非真实意愿,除非医院证明他有能力表达自己;而且医院也从来没有通知过单位接陈出院,陈在广东的家属也没有提出要求。
1996年12月12日,是陈淼盛夫妇命运的转折点。当日,陈妻精神恍惚中外出,被火车撞伤,从此卧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陈妻的妹妹告诉记者,她一直向医院申请让陈淼盛出院,因身份不是陈淼盛的亲属而未能如愿。
陈淼盛的一个哥哥告诉记者,平常来北京旅游,“会顺便”去回龙观医院看望陈淼盛。“听医生说,他还有好多种病。所以,我们认为他应该继续接受治疗,毕竟是单位出钱。”不过,他承认,从来没看过陈的病历,甚至在陈死后,也没查阅过任何医疗材料。
精神病人的权利
记者翻阅了陈淼盛13年的病历,其病情常有变化。
病历记录,1998年12月,陈淼盛“精神症状基本消失”;1999年,开始“有藏药行为”;“脑电图广泛,轻度不正常”;2000年,开始“安于住院生活,主动要求少了,不参加集体活动”;2004年,医生诊断,上述变化“考虑与长期服用精神病科药有关”。后来,陈又出现了糖尿病等其他病情。
2006年,陈淼盛的出院欲望前所未有地强烈,病历显示,“要求妻子来接他回家,或者一个人回家,未见冲动、怪异行为。反复纠缠医生,要给家人打电话,无论如何解释和劝说都没用。”
尽管陈淼盛属于“退缩症候群”,但他归家心切,像一个正常人一样做着符合他性格的努力。2006年11月,陈的哥哥曾来过北京,说回去和家人商量,再明确担任监护人的亲属。但并无后文。
2008年6月3日,陈在上厕所时摔跤导致股骨骨折。北京积水潭医院的医生会诊后认为,因年龄和精神病患限制,不能手术,建议卧床进行骨折牵引治疗,不过有肺炎的风险。
卧床三个月后,陈猝死,死因包括“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好转)、高脂血症(好转)、糖尿病(好转)、骨折(好转)、肺炎(存疑)” 。
在死亡讨论的记录中,多数医生认为,猝死与心源性因素有关,长期服用精神类药品氯氮平,可能引起心脏方面的副作用。病历显示,陈共住院4723天,仅有五天停药。
长期“安静、独处、少语”,最后以猝死结束在“疯人院”的13年光阴,陈淼盛的悲剧故事,在另一方面显示了精神卫生领域的乱象。
有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无害他人但精神病严重的患者,实行强制住院治疗是符合人道主义的。在现实中,通常是由近亲属、所在单位等送治,精神医疗机构决定收治,同时精神病人也应该有表达意愿的渠道。仅仅是精神病院的医生,不能成为“穿着白袍的法官”。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被送治人难以有效地质疑和申辩,他们自由、安全地生活,在现实中常常被忽略。一名资深精神专科医生告诉本刊记者,既然陈的家属(其兄弟)同意医院继续治疗,而工作单位也不表示让其出院,仅仅医院无能为力。这位医生认为,如果家属遗弃,送治的工作单位不作为,病人出院的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
多年来,社会各界和众多学者专家呼吁出台《精神卫生法》,明确政府、社会、家属的救助职责,规范强制治疗的规则和程序,保障病患者的权益。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立法启动以来, 20多年间草案数十次易稿,始终未能出台。2009年该法曾被纳入全国人大审议计划,至今未见进展。
单位和家人的冷漠,加之精神卫生领域法律缺失,共同铸成陈淼盛至死不能“飞跃疯人院”的悲剧结局。如今,侵权索赔官司、遗产纠纷等,更折射出世态炎凉和其命运波折,令人唏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