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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news.hlgnet.com  2010-04-30     回龙观资讯中心  
来源:昌平区住建委


根据京建住【2008】225号文件,关于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4月8日本通知之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仍按此规定执行。

经向国家住建部和市住建委咨询回复,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现行管理政策5月1日之后仍延用现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即“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

为维护广大群众正常办理秩序,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听信谣言,要相信政府主管部门,正常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0年4月29日
【编辑:拜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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