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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帮忙解答农妇对弟弟监护权疑问

https://news.hlgnet.com  2010-06-25   来源:回龙观时讯    回龙观资讯中心  
  本报讯(记者王扬)近日,某村一中年妇女李某(化名)对法院两次不受理自己主张对弟弟的监护权,很是不服,来到我地区司法所寻求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了解,并耐心解答,帮助农妇解决了心中的疑问。
  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询问得知,李某兄妹三人,母亲健在。其弟弟,无配偶,无子女,曾因感情受挫,精神一直不正常,现在医院治疗。由于母亲年事已高,李某去年向法院申请,要求担当弟弟的监护人。法院受理后指定相关机构对其弟弟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其弟患有精神病。法院根据鉴定结果,适用特别程序,判决其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驳回了李某主张监护权的诉讼请求。今年上半年,李某又以主张对弟弟的监护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李某对其弟弟监护权的主张在法定程序上存在严重不足,所以再次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不受理此事,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给予李某解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李某欲作其弟弟的监护人,应与其母亲和哥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村委会指定;对村委会指定不服,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决。李某未经必要的法定程序而直接到法院起诉主张弟弟的监护权,不符合法定程序,所以法院不予受理。李某听后恍然大悟,决定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其弟的监护权问题。随后,李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解答表示感谢。
【编辑: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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