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广大人民群众:
4月25日,大兴区旧宫镇一出租房屋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无照经营业主严重烧伤,亲友遇难,房主一家三人被刑事拘留,房主和无照经营业主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和经济责任。这一惨剧的根源在于违法建设、非法出租和非法生产经营。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惨剧的再次发生,我区将继续加大对非法出租、非法生产经营和违法建设的依法打击力度,全力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在此,特警告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遵守以下规定,否则将依法严厉追究当事人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一、 所有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工并自行拆除。
二、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必须按照《关于印发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0】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昌政发【2010】29号)和《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昌政发【2010】4号)的要求,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一律视为违法建设,要立即停工并自行拆除,特别是侵街占道、挤占消防通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必须无条件拆除。
三、在宅基地上翻建、增建的违法建设在今后拆迁时一律不予评估补偿。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设、买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举报建设小产权房行为。
五、凡是因违法建设房屋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法规、经济责任;对于提供高利息贷款、出租机械设备等支持违法建设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凡是在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以评估补偿,全区的拆迁政策将会始终如一、绝不改变,请广大群众不要听信谣言,积极支持和配合拆迁工作。
七、居民小区内不得私搭乱建,不得随意对建筑物拆墙破洞、改变结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和使用违法建设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正在违法经营的,工商、卫生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封取缔。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时,都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依法纳税;不得把房屋私自出租给企业和个人居住、从事无照生产经营等非法活动。
十、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证照,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十一、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身份的真实性,发现出租房屋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十二、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土地租赁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土地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严禁利用租赁土地进行违法建设,凡在租赁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土地合同自行无条件终止。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生产经营活动。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流转土地,不得利用和使用承包土地、宅基地进行违法建设、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任何形式的地下空间进行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法规,配备消防设备,不得擅自降低消防标准、更改损毁消防设施、侵占消防通道。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使用水、电、气、热等设施,必须严格规范使用行为,确保使用安全。
十八、水、电、气、热等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管理,禁止为违法建设接入相关市场配套设施;已经接入的,水、电、气、热等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中途中断措施。
各级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包庇、纵容或参与违法建设、非法生产经营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造谣、煽动、纵容、包庇等形式干扰正常执法行为。
希望全区广大群众认真履行公民义务,自觉遵纪守法,进一步提高大局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支持政府依法拆违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举措,从我做起,人人参与,共同建设安定和谐、宜居宜业的美好家园。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