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蔡青
昨天,昌平区回龙观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雇佣童工的劳资纠纷案。15岁的薛某今年5月在回龙观某小区从事保安服务工作,他与保安公司口头约定每天工资为50元,但没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16天后,薛某离岗,但保安公司拖欠了他800元工资始终不付。
无奈之下,薛某和他的父亲来到回龙观司法所求助。司法所找到该保安公司负责人赵某,根据《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第50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认为,保安公司非法雇佣童工和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均已违反了法律。
赵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场支付了薛某800元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