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报废车辆引发纠纷 司法所帮忙调解
https://news.hlgnet.com 2011-08-15 来源: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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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靳丹 通讯员张滕
近日,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买卖报废车辆引起的民事纠纷。
据了解,当事人李某家中有一辆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小型轿车,由于考虑到经济利益问题,李某并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废,而是将车辆连同车辆牌照一并以5000元的价格以转让方式卖给了张某。张某承诺一个月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后,由于张某在规定的日期内未申请到购车指标,无法协助李某办理车辆过户,李某要求张某将车辆及牌照返还。张某同意返还,但要求李某赔偿损失10000元。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来到了司法所,请求调解。
通过调查,李某在购买此车后,将车进行了维修,办理了保险手续,补交车船使用税等,共花去3960元。
调解过程中司法所指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和张某在了解到相关法律法规后,认识到了自己在这次买卖中的错误和要承担的风险,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很快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李某赔偿张某购车款和购车后的相关费用共计8900元,张某将车返还给李某。李某表示会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报废,不再因贪图小便宜而做出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