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调解出借营业执照纠纷
https://news.hlgnet.com 2011-10-14 来源: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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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靳丹 通讯员柏家学)社区居民贾某在某电脑超市购买了一台促销电脑,价款为3800元。发现电脑经常出现黑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于是找到电脑超市负责人要求退换,但超市负责人认为电脑没有问题,是贾某自己使用不当,将电脑弄坏了,拒绝退换。后贾某又多次找超市负责人协商,但超市负责人避而不见。贾某向司法所申请调解。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耐心听取了贾某的叙述,联系到该超市负责人,对双方的买卖事实进行了核实、印证,同时还了解到该电脑超市的营业执照并不是该超市负责人的,而是超市负责人向朋友张某借用的。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贾某、超市负责人和营业执照持有人张某叫到一起进行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规定,指出:出借营业执照供他人使用,是违法行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既可以向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即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和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并告知超市负责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的规定,如果电脑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赔偿后,还可以向电脑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进行追偿。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浅出的法律分析和耐心调解,超市负责人认识到借用营业执照的错误,执照持有人张某也认识到出借执照所带来的后果,超市负责人当即同意为贾某更换一台新电脑,并表示回去尽快办理自己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