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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口头立遗嘱 司法所解答有效性

https://news.hlgnet.com  2012-02-20   来源:回龙观时讯    回龙观资讯中心  
本报记者  靳丹 通讯员  柏家学
  日前,司法所接待了一位因遗嘱继承问题前来寻求法律援助的李先生,为其解答了口头立遗嘱的有效性问题。
  据介绍,李先生家中兄妹共五人,父亲在1998年过逝,母亲于2011年11月过逝。母亲过世后李先生的小妹妹李女士,拿出一份母亲于2008年的录音遗嘱以及根据录音遗嘱整理并附母亲签名的文字遗嘱,遗嘱中母亲留下的房产由李女士继承。母亲录音遗嘱时,并无第三人在场,李先生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十分怀疑,所以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解答李先生的问题时指出,当事人可能会以代书、录音甚至口头形式作为立遗嘱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司法所指出,本案中,李女士提供的录音、代书遗嘱中并无见证人。由于李女士是遗嘱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该录音和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发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编辑: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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