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有效遗嘱 避“身后”纠纷
https://news.hlgnet.com 2012-03-30 来源:回龙观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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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靳丹 通讯员 柏家学
近年来,随着老年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临终前立遗嘱的人越来越多,但由于对法律概念的一知半解,产生的纠纷也多了起来。
案例一:
超过法定期限 受遗赠人丧失遗赠款
耿某和袁某两家是邻居,袁某的儿子和女儿在外工作,耿某时常帮助袁某。2011年10月23日,袁某因病去世。在整理袁某的遗物时,发现袁某留下一份遗嘱,表示将自己存款中的一万元赠给耿某以感谢耿某多年来对自己的帮助。袁某的儿子读遗嘱内容时,耿某未把这件事放在心上。2012年3月,袁某的儿子要将袁某的房子卖掉,搬到别处居住。耿某记起袁某留下遗嘱赠给自己一万元的事,想想自己以前对袁某多有照顾,收下这一万元钱应当心安理得,于是向袁某的儿子提出自己的主张,但是袁某的儿子不给。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耿某在法律规定的“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期限内没有表示接受遗赠,视为已经放弃了受遗赠,耿不能再主张要该遗赠款。
案例二:
老人口头立遗嘱
李先生家中兄妹共五人,父亲在1998年过逝,母亲于2011年11月过逝。母亲过世后李先生的小妹妹李女士,拿出一份母亲于2008年的录音遗嘱以及根据录音遗嘱整理并附母亲签名的文字遗嘱,遗嘱中母亲留下的房产由李女士继承。母亲录音遗嘱时,并无第三人在场,李先生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十分怀疑。
司法所指出,本案中,李女士提供的录音、代书遗嘱中并无见证人。由于李女士是遗嘱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该录音和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发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焦点:
“法”“理”之间细思量
老人立遗嘱,本是为了在自己的有生之年处分好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现实中却往往出现对法律概念的一知半解引发的遗产纠纷,出现“法”与“理”相冲突的情况。 那么,出现遗嘱纠纷究竟该如何解决?司法所副所长柏家学分析说,具体的案情应当具体分析,因为每一起纠纷都有各自的具体情况,无法一概而论。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01)
公民立遗嘱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